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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察队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的财产安全,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

第二条 督察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推动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察队人数为5名及以上,15名及以下的单数,具体人数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不设任期;督察队成员的遴选与调整,由二级单位推荐,经工作小组审议决定;原则上应考虑相关化学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领域院系分布情况。

第四条 督察队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宪法法律;

(二)相关专业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督察队根据工作小组的要求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涉及专业技术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和咨询,主要职责包括:

(一)论证、评估实验室安全涉及的专业技术事项,包括:

1.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中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条款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需要修订的意见;

2.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及实验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及风险控制方案进行论证;

3.工作小组委托的其他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事项。

(二)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包括:

1.指导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

2.指导和协助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六条 督察队成员应: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督察队的权威和审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督察队有关活动。

第七条 督察队成员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与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督察队组长要求其回避。

第八条 督察队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违反本规则,造成重要影响和学校损失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鉴于实验室安全督察队成员属于兼职工作,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